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九节 留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九节 留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发现的罪行具有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但是,此前已经根据本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该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