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审批可以依照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履行报批程序,省级监察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向被留置人员宣布,要求其在《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