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节 谈话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节 谈话 第七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场所进行。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请有关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办理。 与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