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