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五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