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 被调查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告知情况可以制作笔录,载明告知内容和被告知人的意见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