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二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制成时间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文件等进行鉴定; 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 对被调查人、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 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或者死因进行人身伤亡医学鉴定; 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 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材料及其派生物进行电子证据鉴定; 其他可以依法进行的专业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