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