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勘验检查资格的单位(人员)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