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