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