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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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