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