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九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