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