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