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