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