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