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