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