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