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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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