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