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