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