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