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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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