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二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第六十三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