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