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