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