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