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