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