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