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