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