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八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八十一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八百八十一条 国家加强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巩固提升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第八百八十条 目录 第八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