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九十四条

第六百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依法报告、通报,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