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国家加强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雪山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状况的调查评价,为保障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国土空间及各类自然资源提供依据。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优化重要区域的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享和发布,提高生态保护综合管理水平。 第六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六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