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五十五条

第六百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