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