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百四十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