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零八条

第六百零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