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零六条

第六百零六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射线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等,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