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五十八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八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五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