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