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第四百八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定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