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