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第四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