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重点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业密集、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流域或者区域水生态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