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三十条 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整治。 第三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重点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重点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条